婴儿出生后脑瘫医院有过错家属怒索百万
年7月10日7时30分,医院待产。汤女士本想顺产婴儿,但期间宫缩乏力、胎头下降受阻,医院在14时30分才决定实行剖宫产。男婴小朱出生后,被诊断为持续性枕后位、头皮水肿、新生儿贫血及消化功能紊乱等问题。 次日,小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年8月26日,朱先生医院签订协议书。 夫妇俩确认在分娩中出现的意外属于医学范畴内的合理并发症,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一次性补偿朱先生夫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小朱医院无关。 这一纸协议并没有解决后续出现的问题。尔后,医院门诊就诊,5次住院治疗后,小朱被诊断为脑瘫。朱先生夫妇花费了7万余元医疗费,后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该所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小朱的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朱先生夫妇在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并索赔各项费用余万元。
医院被认定担责65%市医院申请,委托中山大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事故参与度等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汤女士在临产前一天胎盘异样,医院没有进一步了解和确定胎儿是否存在慢性宫内窘迫等宫内情况,对产妇宫缩乏力没有足够警惕,客观上延误治疗时机;对何时进行剖宫产手术存在延误治疗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现象。 此外,医院在汤女士试产过程中,多项检测指标没能检测或没能及时检测。小朱目前的脑瘫是胎粪吸入综合征并发的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遗症,医院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院方对小朱的口鼻及气管进行过完善的清理。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存在不足,这和小朱脑瘫存在一定的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的等级、医学科学本身尚存在部分不可预知性,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院应对过错承担65%责任。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结合司法鉴定书的结论,认定小朱的损失为86万余元,医院担责七成,应共赔偿64万余元。
医院被判赔偿6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朱先生夫妇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已先后经过三家鉴定机构确认,医院的过错是人为的,无关医疗科学本身,医院应担八成以上责任。院方则不同意鉴定结论,他们认为在接诊产妇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鉴定中心的报告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 由于双方不满鉴定结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今年5月28日到庭接受了当事人质询,并对双方的异议作了相应回复。市中院认为,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都证实,医院在小朱出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责任分担,原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的70%并无不妥,医院并没有可以推翻结论的证据。 近日,市中院驳回了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编辑:谢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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