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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案新生儿缺血缺氧症脑病后遗症未告知重

前情概述

年5月25日,詹某为儿子李小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简称“太保寿险”)投保了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附加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各5份,保险单号,保险期间年5月25日~年5月24日,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元,其中附加险基本保额50万元。其中: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第四部分第二项“4岁以下(含4岁)被保险人补充告知,出生时是否有产伤、窒息史、抢救史或置于保温箱”,投保人詹某填“否”。

年1月20日,李小平因身体不适入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险中心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系)、EB病毒感染、心肌损害。

当月25日,李小平被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住院治疗,于2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系中危)、脓毒症、恶性肿瘤化学治疗等。出院后申请理赔。

3月19日,太保寿险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病史,遂解除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另,年7月23日~8月4日,李医院住院11天,诊断为缺血缺氧症脑病后遗症、急性支气管炎。

裁判结果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小平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太保寿险

看重点:

李小平在投保前于年7月23日诊断缺血缺氧症脑病后遗症是事实。但投保人詹某作为普通公民,对于该症就是窒息史难以分辨。

对此,太保寿险有义务就告知事项中比较专业性的问题进行说明,但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詹某履行了说明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詹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投保单中规定告知义务。

而第二个问题,太保寿险主张投保人詹某同时为本公司业务员,其应具备高于普通人的保险和投保知识。但其无法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詹某在太保寿险的工作证号以及发放工资的凭证、太保寿险对其业务员进行培训的档案资料等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法律并未禁止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其直系家属进行投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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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一条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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