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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例重度妊高征的产妇死亡与医疗系统性

一例重度妊高征的产妇死亡与医疗系统性差错

一个重度妊高征患者,产妇高龄39岁,病情凶险与北京三院的产妇几乎一致,当时在医院诊疗,最终也是死亡。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探讨什么是医疗系统性差错。

医院的原始病历整理的诊治概要:

年2月18日16:00,患者因“1胎0产,孕/7周,产检发现血压增高23+周,头晕,眼花、视物模糊1天”而入院待产。

据现病史记载:孕14周在医方正规产检,孕21+6周产检发现血压增高,血压/mmhg,尿蛋白+,予拉贝洛尔50mg3次/日,口服,血压渐升高,改拉贝洛尔mg,TID,口服,自测血压维持-/80-90mmhg。近两周前出现双下肢浮肿延及全身,卧床休息不缓解,血压渐升高,今日出现头晕,眼花,视物模糊,门诊测血压/mmhg,拟“子痫前期重度,孕34+6周”入院。入院当天19:00眼科会诊,查眼底可视范围视盘界欠清,黄斑水肿。

另根据产前复查记录,查既往史,2月11日,自测血压/,羊水指数12.3cm,双顶8.5cm,股骨长6.4cm,腹围29.5cm,胎盘位于后壁,二级。凝血时间18.2(正常14-21秒),凝血酶原时间10.7(正常9.4-12.5秒),纤维蛋白原3.98(正常2.00-4.00),部分凝血活酶24.5(正常20-40秒),凝血酶原INR0.90(正常0.8-1.15R),D二聚0.94(正常0-0.5ug.ml)。

入院后,医方给予患者硫酸镁解痉,佩尔、硝苯定、拉贝洛尔降压处理。

2月19日12:34病程记录记载:血常规,血红蛋白g/L;

2月19日16:30病程记录记载:视物模糊无好转,即刻眼科会诊示右视网膜剥离。血压/94mmhg。

2月19日19:42胎儿经剖宫产娩出,19:47胎盘娩出。

2月19日21:30、22:20、23:45,病程记录均记载按压宫底有出血,其中23:45记录,血压降至90/60mmhg;2月20日1:30病程记录,血压再降到89/58mmhg,按压子宫有出血,心率83次/分。

2月20日2:59病程记录,血压89/58mmhg,心率升至/分,按压宫底有出血,血常规回报,血红蛋白仅76g/L。3:03分病程记录记录,按压子宫有出血。

2月20日3:09分病程记录记载,患者SPO2测不出。同一时刻的护理记录有相同记载:氧饱和度未显示。3:09分的病程记录还记载,请内科、神经内科急会诊。电话联系麻醉科急会诊。

2月20日3:14分,也就是氧饱和度降为0之后过去了5分钟,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无应答,相应的护理记录也记载患者呼之不应。继续通知麻醉科。

2月20日3:20,患者氧饱和度降为0已过去11分钟,患者已无自主呼吸,病程记录的内容还是联系麻醉科,再次催促麻醉医师尽快到场。

2月20日3:25,麻醉科到场开始气管插管。此时离氧饱和度降至0已过去16分钟。插管时血压和心率急剧下降,很快血压测不出,心率为0。

经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3:56分心跳恢复次/分,而血压至4:21分才恢复为71/40mmhg。

以上,从3:25分至3:56分,患者心跳停止31分钟;从3:25分至4:21分,共约1小时血压测不出。

2月20日5:30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血红蛋白58g/L。6:06分采样的血常规报告亦为血红蛋白58g/L。至此患者血红蛋白降幅达-58=77g/L,出血量估计在ml左右(77*40)。(这是我的估计,按每克血红蛋白对应40ml血液推算)

2月20日采样时间为6:06分的出凝血全套检验结果为:纤维蛋白降解产物.24(正常0-5ug/ml),D-二聚体40(正常0-0.5ug/ml),凝血酶时间88.6(正常10.3-16.6s),部分凝血活酶时间46.7(25.1-36.5s),抗凝血酶13(正常75-%),凝血酶原时间28.4(9.4-12.5s),纤维蛋白原0.26(正常2.00-4.00g/L),凝血酶原INR2.53(正常0.8-1.15R)。以上提示患者纤溶亢进,出现DIC。

2月20日10:35,病程记录记载考虑宫底注射欣母沛。实际执行时间11:05(据临时医嘱)。

2月20日12:00,行清宫术。

2月25日17:07分宣告临床死亡。

第二军医大学所作尸检报告:产妇死于小脑、脑干出血,多脏器功能衰竭,另产妇子宫体壁、宫颈管壁广泛出血伴宫腔内积血(腔内血凝块g,体积14*9*4=cm3。

根据以上诊治概要,提炼出以下四个医方过失,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决定提交区医学会进行鉴定:

1、年2月11日起,患者已发展为中度妊高征,医方未收治患者入院并给予针对性治疗,存在过错,与病情持续进展到先兆子痫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年2月18日16:00左右患者入院待产时,已经出现明显的先兆子痫重度,医方未及时终止妊娠,存在过错,与产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年2月20日3:09分,患者氧饱和度降为0,随后呼吸停止,但医方直至3:25分才给予气管插管,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昏迷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4、患者产后12小时内出现了难以控制的严重大出血,但医方未予重视,未给予包括切除子宫在内的最有效抢救,存在过错,与患者呼心骤停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浦东医学会鉴定认为:一、诊断治疗:1、孕妇高龄(39岁),胚胎移植术后妊娠,妊娠期高血压在医方产科门诊定期产前检查并给予降压、抗凝等治疗。因孕妇出现“重度子痫前期”收住入院,入院后医方完善常规检查,并给予解痉、降压、促胎儿肺成熟等对症处理,次日发现孕妇“视网膜剥离,胎儿监护异常”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该医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2、剖宫产术医方有按常规监测产妇生命体征,观察子宫收缩、阴道出血量、尿量、氧饱和度等的病史记录。3、当产妇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心肺功能异常时医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抢救措施并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抢救。二、医方缺陷:产妇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血红蛋白降低等状况,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此与疾病的恶化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死亡原因:患者妊娠合并重度子痫前期属于高危孕妇范畴,在孕期及产后极易出现脑、心、肾等全身脏器损害以及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出血等严重并发症。且该孕妇高龄、胚胎移植术后、孕期因凝血机制异常予抗凝药物治疗等因素,均使病情复杂难治,是导致患者则死亡的主要原因。该意见书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产妇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血红蛋白降低等状况,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按照次要责任依法判决,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支持45万元,医院同意赔偿的数额。

下面就这次医疗鉴定赔偿结果谈谈医疗系统性差错。

所谓医疗系统性差错,是指难以归责于医生的个人错误,而是由于医疗体系的系统性设置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据观察,中国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多数出自医疗的系统性差错。

在我国,由于医生执业不自由,病人不是医生自己的病人,医院的病人,最终的医疗责任实体不是医生医院,由此形医院责任为核心而不是医生的责任为核心。这对病人管理与诊治是不利的。

在上面介绍的案例中,医院至少存在两个系统性问题,医院所特有,医院所共有:

一、除麻醉科、耳鼻咽喉科外,医院的绝大多数临床科室的医生缺乏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的专业技能,即使有的医生具备,也往往不敢或不愿行使而推之于邀请麻醉科、耳鼻咽喉科会诊。本案中,产妇于3:09分氧饱和度降为0,呼吸停止,但产科医生无一人有能力或愿意进行气管插管,而是等到3:25分,在电话的再三邀请下,麻醉科医生才过来给予气管插管、上呼吸机。从3:09到3:25分,患者足有16分钟没有自主呼吸。16分钟的缺氧,本身已足以导致死亡。医院的系统性差错,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没有将之认定为过失,而是认为“当产妇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心肺功能异常时医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抢救措施并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抢救”,无过失。

此类系统性差错而导致的医疗损害可谓比比皆是。随举一例,患者急性会厌炎就诊,入院时已有会厌急性球形水肿,但急诊科医生仍只能邀请五官科医生会诊行气管切开,最终耽误10数分钟,患者因大脑缺氧而变成植物人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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