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案例早产儿失明医院一审判赔80余
精彩导读
岳阳汨罗市的小卓卓,出生6个月后被发现双眼出现疾病,后不幸双目失明。小卓卓的父亲李青认为,汨罗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小卓卓各项损失7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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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医院索赔万
年9月9日,小卓卓在汨罗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因早产转入新生儿科诊治。
小卓卓的入院诊断结论为:
1.早产儿生活能力低下;
2.RDS;
3.低出生体重儿;
4.早产儿脑病;
5.颅内出血,予以0.5-1/分低浓度上氧共计约14小时。
年9月17日,小卓卓出院。
6个月后,小卓卓双眼出现疾病,并前往长沙、北京、医院检查、治疗,后不幸失明。
医院给其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脱离;左眼晶状体半脱位;左眼白内障;左眼大角膜;右眼球萎缩。
为此,小卓卓的父亲李青,走上了为孩子维权的道路。
年7月16日,小卓卓的家人及汨罗市妇幼保健院双方共同委托岳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提及了医方不足有两点:
1.输氧指征把握不严。
2.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
李青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失职、治疗失职、告知失职问题。同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早产儿低体重儿的小卓卓采取盲目输氧医疗,未向其近亲属说明导致角膜扩张、脉络网脱离、视网膜脱离的风险,且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李青认为,医院的行为造成了小卓卓双目失明的后果,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多万元。
在法庭上,医院辩称,小卓卓出生后,家属要求出院后,医师考虑其为早产儿,建议医院做眼底检查,但小卓卓家属未遵医嘱。年3月10日,小医院检查,怀疑先天性青光眼,医生建议看青光眼科专家门诊,但家属仍未遵医嘱。
医院认为,经岳阳市医学会鉴定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认为在医疗过程中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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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80余万元
根据我国医学界目前通行、公认的相关临床医疗规范,早产儿用氧可能导致视网膜病变,对早产儿用氧必须严格控制并定期检查眼底。
本案中,医院存在用氧指征把握不严的不足,医院不规范用氧直接导致病患视网膜病变。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原告为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应当认识到原告本身存在并发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高危因素,应当详尽告知原告父母相关情况,特别是详尽告知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及注意事项,这是被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在填空式出院及随诊病历医嘱中,医院做眼底镜检查,没有告知做检查的时间,致使原告丧失了最佳时间内诊疗的机会。
据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对用氧指征把握不严,对原告可能产生的视网膜病变缺乏重视,未尽详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在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本案实际,确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80%)。经过计算,医院赔偿小卓卓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7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青提起了上诉。(本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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